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人: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9-01-23   动态浏览次数:977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教职工的利益,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外地(厦门市、漳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异地市内交通补助等。在厦门市、漳州市范围内的公务外勤,一般情况下仅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学校所在地及本人居住地以外地区过夜者,予以报销住宿费并按照同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指往返学校所在地(或本人位于厦门市、漳州市的居住地)和出差目的地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用(按本章规定报销),往返起止地点和当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市内交通费用(限公共交通或出租汽车,据实报销)。

自一个出差目的地直接前往下一个出差目的地,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不含旅游船)等。出差人员应自觉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下,教授、副教授、学校领导和教学单位或行政部门主管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如需选择乘坐飞机,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可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票价(限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交通意外险(每航次限一份)。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若实际费用低于起止地点间的火车二等票价,可据实报销上述各项费用;否则只报销部分金额,上限为对应的火车二等票价。

第七条除飞机之外的交通工具,学校领导、教授可以选择火车一等座或软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应选择火车二等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突破座位等级限制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超限部分。

第八条出差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自行租赁车辆或驾驶自有车辆往返不同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租车或自驾车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除申请时明确了报销额度的情况之外,自行租车和自驾车的报销金额上限一般按上述标准确定。自行租车者凭租车发票报销,自驾车者凭过桥过路费发票和加油发票报销。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公务车辆或由学校租赁车辆出行者,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宾馆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用。报销仅限住宿费,不含餐费、通讯费,也不含洗衣费或其他服务费。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可自行选择宾馆,但应自觉控制住宿费用。

一般情况下,每人每日的住宿费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时,凭有效住宿发票据实报销;否则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报销:

出差地

级别

境内

境外

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

境内其他城市

学校领导、教授

600

500

800

部门主管、副教授

400

300

600

其他人员

350

250

500

因会议、活动主办方要求统一入住指定的宾馆造成住宿费超限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并附上主办方相关文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因其他原因造成住宿费超限者,需在出差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出差期间自愿选择居住于本人或亲友位于当地的住处,未发生住宿费者,在市内交通费(公共交通或出租车)不超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的情况下,可凭票全额报销市内交通费以替代住宿费,但不再提供市内交通补助。

在会议、活动主办方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如果选择自己另外安排,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报销天数根据出差任务、交通条件等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报销天数与在当地工作天数的误差不超过1天。因个人原因在出差地增加逗留时间者,逗留期间的住宿费不予报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增加在出差地逗留时间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因其他原因导致临时需要增加在出差地逗留时间者,需在报销时提供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说明方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出差期间的餐饮自行安排,学校根据出差起止时间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5元(其中早餐15元,午餐和晚餐各35元);境外欧洲和北美地区按2倍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1.5倍标准补助。

第十五条在外地出差期间,一般按天数计发放全天的伙食补助。出发和返回当天,结合交通安排,按上述标准发放全部或部分伙食补助。

会议、活动主办方提供餐饮或者要求统一用餐且经学校审批同意支付餐费者,不再发放或仅发放部分伙食补助。出差期间安排了商务宴请或接受对方招待的,仅发放其余部分伙食补助。

第五章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出差期间在外地的市内交通问题自行解决,学校根据出差人员在当地外出参加活动的天数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市内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境外按1.5倍标准补助。

第十八条住宿地点至活动地点不需要借助交通工具,或者主办方提供了交通工具者,不发放市内交通补贴。经学校批准,出差期间学校公务车辆或由学校租赁的车辆全程随行者,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手续原则上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教职工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报销结算单》,并提供事先审批通过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出差审批表》和会议、活动通知等相关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发票(境外部分如无发票须提供相应原始凭证)及登机牌等相关凭证,并配合财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个人订票产生的手续票、票据快递费等一般不予报销。退、改票产生的手续费或损失,预订住房但未实际入住产生的订金、违约金等,仅在因客观原因必须变更行程的情况下予以报销,相应事实须书面说明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审批同意缴纳的会务费、培训费或出差期间产生的接待费等其他费用,均不纳入差旅费结算,须另外办理报销手续,并与差旅费同时提交给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因科研项目需要等,安排非本校教职工共同出差的情况下,非本校教职工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生效,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执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01774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

  

部门

  

随同人员

  

地点、事由

  

出差时间

午至

日程安排

  

  

  

乘坐交通工具

  

经费预算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其他

  

  

  

合计:

经费来源

  

附件目录

  

其他说明

  

  

  

填表人签名:

主管审批

  

财务部审核

  

学校意见

  

  

  

  







注:1.公务出差均需出差人所属单位主管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审批参照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

2.按规定标准填写预算,超出规定标准的须事先在“其他说明”栏填写事由;出差期间因客观原因超出报销标准的,报销时须提供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