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报销期限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9-05-14   动态浏览次数:469

关于票据报销期限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会计、税务等法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参照母校厦门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对我校各类票据的报销期限作如下规定:

12018年发生的经济业务票据报销截止日期为2019630日,逾期不予报销。

2201911日起,当年度开展经济业务发生的各类票据,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内报销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430日,逾期将不予报销。

3如遇经费尚未到账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应在票据有效期限内提出延期报销的书面申请,约定报销期限,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财务部

201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