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对来校开展工作检查、业务洽谈、学术交流、人才引进、专家评审、产学研业务拓展等方面的接待。
第三条 学校业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各单位的公务接待需经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未按规定审批或无预算的接待,不予报销。
第四条 若用餐人数在5人(含5人)以内,用餐接待标准为80-100元/人,若用餐人数超过5人,用餐接待标准不超过60元/人。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和人数调整用餐接待标准为100-150元/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或定点宾馆。原则上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