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办理的提醒
尊敬的各位同事,您好!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2023年度汇算的内容
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推荐使用此方式)或登录厦门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注意事项
1.2023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本次汇算补充填写并扣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条件有变化没有及时更改的也在本次汇算时修改。2023年度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也可以在汇算时申报享受。
2.“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已预填了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及预缴税额,如果有外单位为您申报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并入综合所得。有该类收入的会涉及补税或退税,请务必办理汇算清缴。
3.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无法使用APP及电子税务局办理。
4.港澳台及其他外籍人员2023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为居民纳税人。符合上述需办理年度汇算情况的,也需办理汇算清缴,同时也可以申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APP的操作可以参考本网站(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指引)或厦门税务网站:https://mp.weixin.qq.com/s/8difmgkeyUUVTiLTbpYgnQ
如有疑问,可以拨打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财务部黄永峰6288671。
财务部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