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疑点处理指引
发布人: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4-09-02   动态浏览次数:10



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异常类型:夫妻双方住房贷款采集同一套房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何处理】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同一纳税年度内,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请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证明材料-上传材料)则另一方不能扣除,应作废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作废,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异常类型:夫妻双方同时采集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配偶协商,同一纳税年度内,若其中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请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证明材料-上传材料),则另一方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应作废已填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作废,反之亦然。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请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证明材料-上传材料)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指向同一子女且扣除总额超过规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配偶协商,同一纳税年度内,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则另一方不能扣除,应作废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子女教育”-作废);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双方需要修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比例(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子女教育”-扣除比例100%修改为50%)。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采集子女的身份证件类型为其他、外国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核实采集的子女信息是否有误,如是否存在子女身份证件类型应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误选成“其他个人证件”(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子女教育”--修改子女基本信息)。若经核实采集无误,请提供子女身份证件、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子女教育中子女就读国家或地区为非中国大陆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核实采集的子女学籍信息是否有误,若经核实采集无误,请提供子女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子女教育”--修改--修改子女教育信息-证明材料)。


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异常类型:夫妻双方同时采集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配偶协商,同一纳税年度内,若其中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请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证明材料-上传材料),则另一方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应作废已填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作废,反之亦然。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二)异常类型:夫妻双方在同一工作城市均采集住房租金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配偶协商,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请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证明材料-上传材料),则另一方不能扣除,应作废已填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作废,反之亦然。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异常类型:在当地有住房且采集了住房租金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核实本人及其配偶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是否有自有住房:

若没有自有住房,或购买期房暂未办理产权证及缴纳契税,请提供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登记证明(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证明材料-上传材料)

无房登记证明线上查询开具可通过I厦门APP,或厦门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下载,也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E政务自助机查询打印);   

若有自有住房,则不能扣除,应作废已填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租金”-作废,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异常类型:采集的被赡养人为祖(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核实采集的老人信息是否有误,若经核实有误,请及时修改(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赡养老人”-修改或作废),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若经核实无误,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异常类型:指向同一老人且扣除总额超过规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2023年起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2023年起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起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兄弟姐妹协商,若需要修改分摊方式或分配比例,请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赡养老人”-修改。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一)指向同一子女且扣除总额超过规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第二条规定:“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与其配偶协商,同一纳税年度内,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则另一方不能扣除,应作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作废);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双方需要修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比例(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比例100%修改为50%)。若以往年度也有此类情况,请一并处理,如涉及补缴税款,请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采集子女的身份证件类型为其他、外国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核实采集的子女信息是否有误,如是否存在子女身份证件类型应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误选成“其他个人证件”(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点击“子女教育”--修改子女基本信息)。若经核实采集无误,请提供子女身份证件、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